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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ladytiffany

报销治疗费(6.26日),资料已经齐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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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4-2-21 09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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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发表于 2011-8-16 10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同意报销350元。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1-6-23 17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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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5]常住居民I

    发表于 2011-8-16 23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本帖最后由 杨小庆 于 2011-8-17 00:38 编辑

    我有意见,为何不按基金的规定去做?既然基金有规定就要按规定去做,救助三益街的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!

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发表于 2011-8-17 01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我有意见,为何不按基金的规定去做?既然基金有规定就要按规定去做,救助三益街的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!
    杨小庆 发表于 2011-8-16 23:47



        每个个案都有不同,任何法规的执行不可能绝对脱离情理。例如,个人发起募捐行为必须向本论坛提出募捐申请,并经管理团队同意后方可发帖。三益街就是个很好的例子,先发贴后申请。程序上的错误,得到了管理团队的谅解,流浪猫的求助有其迫切性。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1-6-23 17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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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5]常住居民I

    发表于 2011-8-17 12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本帖最后由 杨小庆 于 2011-8-17 12:43 编辑

    三益街的事情发生突然,刚开始程序出了错所以未获批准,后来经救助人改正,马上发申请贴经熙熙审核才获审批。整体都是跟足熙熙规定去做的。还有,事情是由救助人去改正,并不是有熙熙去改规定迁就的,请不要搞错。你们做版主的未商量好就发帖回复,令救助者疑惑,是否在程序上也出了错?有错就改,这是我认为正确的事情。此贴救助人实际困难可以理解,可以私下帮她找捐款来源,但有违熙熙规定我不服。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1-6-23 17:37
  • 签到天数: 36 天

    [LV.5]常住居民I

    发表于 2011-8-17 12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回复 13# 逍遥猫


        请问之前有哪个个案是违反了熙熙规定的?三益街救助捐款不是程序出错以获批准的(版主马上锁贴,通知救助人),后经救助人先申请,合符熙熙规定,经熙熙审核才获通过。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奋斗
    2016-6-10 0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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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发表于 2011-8-28 00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楼主,经过基金审核小组和管理团队的认真讨论,并以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,此次申请未能获得通过。特此告知。

    虽然基金不能批准您此次的申请,但一善者愿意捐300元给您,帮助你的救助。钱将在明天汇到您指定的账户,请查收。并请收款后在本帖回复。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奋斗
    2016-6-10 00:06
  • 签到天数: 101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发表于 2011-8-28 20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300元已汇入账户为“ *  然”的工商银行账号里,请查收。

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8-31 00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本帖最后由 ladytiffany 于 2011-8-31 12:33 编辑
    300元已汇入账户为“ *  然”的工商银行账号里,请查收。
    闻猫即兴 发表于 2011-8-28 20:47


    已经收到钱了,其实8月头我的朋友已经有一个念头,就是把报销回来的费用分配好,然后捐去一点点去有需要的地方。。然而基金负责人说报销不到,但有热心人捐助资金作为报销,我更加确定要把这些费用捐出去。经过商量后,今天已经托人帮忙去银行成功入数,把百分之70分别捐 给熙熙森林基金,爱笑天使锺落潭救助(林晓芸小姐账户),广州贫困五胞胎妈妈郑小妮。


    今天已经托人帮忙去银行成功入数,下图为收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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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8-31 00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同意报销350元。
    xuexuan 发表于 2011-8-16 10:09



        谢谢理解

    该用户从未签到
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8-31 00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    每个个案都有不同,任何法规的执行不可能绝对脱离情理。例如,个人发起募捐行为必须向本论坛提出 ...
    逍遥猫 发表于 2011-8-17 01:21



        谢谢你体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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